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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2-1200-2017-00025 文号明建〔2017〕128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6-30
标题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内容概述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索 引 号SM04112-1200-2017-00025
文号明建〔2017〕128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6-30
标题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内容概述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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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相关股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部署,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施工工地(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整治目标

在去年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明建筑〔2016〕17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建筑〔2017〕8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建筑〔2017〕10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开展施工防治专项整治,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整治内容及要求

在我县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1.工地围栏建设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县城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连续围挡;工地围挡具体详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建设工程围挡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明建筑〔2015〕60号)要求。

2.工地进出口及道路设置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出入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牌图。

(2)出入口处应设置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制定门卫制度、来访进出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按照来访登记准许的时限进出工地,与工程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用作车辆同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20,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道路宽度不少于3.5米,并满足消防及车辆安全行驶要求。

3.车辆冲洗设施配置

1)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自动车辆冲洗台,或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第九章第四节“洗车台及沉淀池”设置洗车台及沉淀池,同时配备压力不小于5兆帕的高压冲洗设备,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2)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道。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3)现场确实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经相应监管机构核查批准,并在出入口采取铺设钢板、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城市道路。

4.降尘作业措施

1)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房建和市政道路等设置固定围挡的工程必须在固定围挡上设置微灌喷雾系统,至少每3米设置一个喷雾点。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少于10分钟,或者每天上、下午开工及施工期间至少四次喷淋降尘,每次至少45分钟以上,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2)房建建筑工地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在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必须开启;房屋拆除施工现场至少配备2台喷雾机。喷雾机水平射程至少在20米以上,适时开起降尘。

3)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或者在塔吊大臂上安装喷淋系统,并定时喷雾、喷淋降尘。

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码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当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

5)建筑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室内设施。进行钻孔、凿槽、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湿作法方式进行降尘。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6)房屋建筑及拆除施工中,凡作业面高度大于2m的,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建筑物外立面使用阻燃式密目安全网防护,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悬挑式脚手架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封闭,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7)土方开挖工地、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施工时应配备喷洒或喷雾化降尘车辆,专人负责喷洒降尘,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雾化降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

8)施工现场内未施工的裸露土体全数覆盖防尘网(布)或播撒草种种植草坪;裸露三个月以上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9)遇有风力达5级及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作业,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5.垃圾、渣土处置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渣土、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建筑渣土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堆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二)我县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土石方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及地方政府要求我局监管的其他工程)施工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每个大门出入口应按照监控设施。

2.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内应按照PM10、PM2.5环境侦测设备。

3.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或施工许可的项目)或施工企业应派专人负责在洗车台处进行渣土车的信息登记、检查渣土车的装载和保洁情况,只有符合要求的渣土车由管理人员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后才可放行,防止渣土车超载、未覆盖、车身不洁净出场。

4.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期间,企业应派专人负责在厂门口进行混凝土搅拌车及进出运输车辆洗车的信息登记、检查车辆保洁情况,防止车身不洁净出场或产生滴、撒、漏现象。

5.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原则上不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确实有需要的,应当采取集中搅拌方式,并按省住建厅《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建设,进行降噪处理。

6.监控设施及PM10、PM2.5环境侦测设备及其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措施费中列支,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7.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先行建设工地围挡,施工现场大门及车辆冲洗设施、微灌喷雾系统和移动式喷雾机等。我局将在质安站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时,派相关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核查。

8.轻度、中度污染天气时,加强建筑工地管控,城区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作业,各工地停止渣土运输,重点工地启用喷雾抑尘设施。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局属各相关股站要对我县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及房屋拆除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将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扬尘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整治内容、措施和时限,确保扬尘问题整改到位,并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保持长效管理。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8月1日至9月30日

我局将组建扬尘整治巡查组,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以及房屋拆除等项目进行定期拉网式检查,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多轮次的不定期重点抽查。市住建局将组织扬尘整治督查组对我县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将督促情况通报我县政府。

(三)持续巩固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局属各相关股站要对施工扬尘严重的工程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扬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继续巩固和扩大施工扬尘整治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负责人,要明确扬尘整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整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明确监管职责质安站要对辖区内受监督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城市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拆违工地、土石方开挖工地、未办理监督手续工地、拆除工地、土方运输及渣土处置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巡查,及时将巡查发现问题通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城建站负责辖区内所属城市道路改造、维护及临时挖掘占用施工工地的监管。园林处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工地的监管。

(三)强化督促检查局属各相关股站要建立施工扬尘监管责任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及巡查督导人员。各施工扬尘整治检查巡查租要采取日常巡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多轮多次排查。

(四)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既要树立新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推动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五、处理措施

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检查巡查组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视造成污染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从严做出行政处罚,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对责任单位进行评价扣分。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任项目停工改正,并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同时企业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三明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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