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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2-1200-2017-00023 文号明建〔2017〕121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6-25
有效性有效
标题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索 引 号SM04112-1200-2017-00023
文号明建〔2017〕121号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6-25
有效性有效
标题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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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安全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

防范台风灾害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机型、作业环境、工程进度等实际情况完善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应急预案,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使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采取阶段性、常态化的管理模式

(一)每年7月至10月为台风高发季节期间,各在建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动臂式塔机除外)未安装附着或最上一道附着以上自由端高度大于30米的,宜加大安全系数降低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大于《使用说明书》允许最大自由高度的80%或至少降低两个标准节),每次顶升加节作业后顶升套架宜降至地面或最上一道附着处。

(二)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合理的制定建筑起重机械选型及布置方案,具体如下:

1.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择塔式起重机的机型,跨台风季节作业的,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应能在满足作业需求的同时符合上述阶段性管理的要求;

2.应选择厂家设计时非工作状态的风载荷计算满足沿海地区作业环境的机型;

3.塔式起重机的选项及布置应确保起重臂能360°回转,满足作业需求的情况下宜适当减少起重臂长度,作业半径内不得有可能影响起重臂回转的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树木等;

4.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宜安装在建筑主体不同侧,因场地限制安装在同一侧的,应保持2米以上水平间距;

5.对高处作业吊篮,在选用时应根据悬挂高度合理选择吊篮长度,选用吊篮边长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规范要求,所选用吊篮的承载力能满足各工况下的荷载最大值。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件必须连接可靠,焊接处应保证焊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擅自安装非原厂、非同一型号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严禁在建筑起重机械上搭设广告宣传板或宣传横幅、条幅。

(四)建筑起重机械因实际施工需要设置临时附着的,在正式附着装置设置好后,应及时拆除临时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最上一道附着框架内应设置内撑杆。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紧固联接件应连接可靠,严禁存在严重磨损或塑性变形等情况,紧固联接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六)建筑起重机械采用的高强度螺栓应由专业厂家制造,并采用扭矩扳手或专业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高强度螺栓、螺母出现任何损伤、变形、滑牙、缺牙、锈蚀、螺纹粗糙度变化较大等现象的,严禁使用。

(七)建筑起重机械受力预埋件的材质、数量及预埋处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预埋件使用高强度螺栓时严禁焊接,预埋件应与建筑主体结构主筋连接,建筑主体结构处受力应经验算确认,预埋应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八)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特别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米的塔式起重机,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在塔式起重机塔顶部不挡风处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九)严禁擅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改造,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结构或安全性能的改造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

三、台风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一)我县启动台风Ⅲ级应急响应且当风速到达六级以上时,各在建工程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停止一切吊装作业,包括顶升加节作业,并由专业操作人员检查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机身、连接螺栓、附着装置、电气装置等是否连接牢固,焊接处是否存在开裂,清除起重机械上不必要的工具、油桶等杂物;

2.作业条件允许的工程宜对建筑起重机械增设防风拉索,防风拉索应固定在建筑主体结构梁柱上,必要时应报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不可穿过外脚手架;

3.对塔式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最高处,回转机构采用常闭式制动器的,应解除制动使臂架能随风转动;

4.对俯仰变幅塔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或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将臂架调至最有利的抗风角度;

5.对门式起重机,应插好锚定销,锁紧夹轨器,行走车轮下塞好木楔或铁锲及沙袋,确保防风抗滑措施有效。

(二)我县启动台风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各在建工程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对施工升降机,应将梯笼降至地面,断电并检查各楼层卸料平台安全防护门是否紧闭且固定牢靠;

2.对高处作业吊篮,应清除负载,降低至最低处,并固定牢靠;

3.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电路应切断,电缆线固定在机身上的,应固定牢靠;

4.完成上述检查要求后,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台风前检查表》(见附表1),并组织相关操作及维护人员撤离。

四、台风灾后处理

各在建工程应在台风后及时统计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受损情况,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受台风影响损坏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上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受损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1.台风过后各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非主要金属构件受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换受损部件,确保上部电缆线路可靠;在试运行正常,由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各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对主要金属结构件受损,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经原生产厂家或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安排专业人员维修后,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方可按规定进行验收;

3.对受损无法继续使用须拆除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规定编制、审核、审批拆卸安全专项方案;拆除作业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还应按要求组织专家对拆卸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拆卸方案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方可组织实施;

4.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且满足整机报废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五、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表1          

建筑起重机械台风前检查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一体化企业

 

序号

项目

检查要求

检查记录

1

金属结构

金属结构应无变形、裂损、脱焊、严重锈蚀

 

2

各部分的连接螺栓、销轴、开口销应齐全,固定牢靠

 

3

钢丝绳应符合使用要求,无断头,无锈蚀

 

4

塔吊

吊钩升到最高处,并解除回转机构制动

 

5

动臂吊

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或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将臂架调至最有利的抗风角度

 

6

施工升降机

梯笼将至地面,楼层安全门固定牢靠

 

7

门式起重机

插好锚定销,锁紧夹轨器,防风防滑措施有效

 

8

高处作业吊篮

应清除负载,降低至最低处,并固定牢靠

 

9

电气设备

电气元器件应齐全、完好,电缆无老化,脱皮现象。

 

10

避雷装置完好,符合规定要求

 

11

切断动力电源,电缆线固定牢靠

 

12

其它

清除建筑起重机械上的工具、油桶等杂物

 

13

操作、维保人员及时撤离

 

现场负责人员

一体化企业检查人员(签字):

 

机管员(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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