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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4-00011 文号明政〔2024〕12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4-09-13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内容概述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4-00011
文号明政〔2024〕12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4-09-13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内容概述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明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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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

  二、征收范围: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8755955。四、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99号,电话:2866508;明溪县雪峰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中山路655号,电话:2813746。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月8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决定书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桂新村龙泉大厦三楼)。特此决定。


  附件: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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