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需要,明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已于2024年8月12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间共收到0人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完善城市功能配套设施,改善周边居民环境,经研究,明溪县人民政府拟对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政〔2017〕7号)、《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范围与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明溪县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沿线范围涉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分两期实施。一期范围用地面积约14.2亩(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二期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二)补偿对象
本方案征收红线范围内需征收补偿安置房屋产权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有效规划文件为计户依据,同一户主有多本产权证的仍以一户为计户依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房屋已发生继承、转卖等产权实际变更情况下,以实际变更产权人为被征收人,但实际产权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是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选择的安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是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是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四、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
1.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为5054元/㎡。
2.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为依据,以评估价值作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
1.调换原则
(1)安置房。1期房安置。安置房位置在城南巷花开富贵南侧地块内,电梯房,安置房户型及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方案为准。2现房安置。安置房可选择林业车队地块(紫云台)或者原造纸厂地块。
(2)产权调换以户(产权人)为单位,按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含房屋公共分摊面积,房屋用途等)作为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的依据,就近上靠安置房相应户型。同一个被征收人同幢房屋已办理多本权证(含成套单元房与不成套住房各自办理权证的)的权属面积合并按一户计算。
一是被征收房屋属单元房的,只能调换一套安置房。
二是被征收房屋属自建房的,按产权证书记载面积就近上靠合适户型安置房。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扣除已选安置房面积后,若有剩余面积,采取以下方式:
1剩余面积≥可选合适户型安置房面积50%及以上的,可
再选一套相应户型安置房;
2剩余面积<可选安置房面积50%的,剩余部分面积只能
选择货币补偿。
(3)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按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保留不变,即原土地性质为划拨性质的,所置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保留划拨性质;原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的,所置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保留出让性质。
(4)跨户型原则。以户(产权人)为单位,原则上仅可跨一次户型选房,并按交房时该地段类似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的面积。
2.协商产权调换计价
(1)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为依据,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砖木)结构30元/㎡;木质(土木)结构50元/㎡。
(2)超过补偿安置面积价格计算办法。安置房以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就近上靠合适户型安置房,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2527元/㎡(城南巷花开富贵南侧地块)、2662/㎡(原林业车队地块)、3018/㎡(原造纸厂地块)计价;
2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上靠面积大于15㎡以上的部分,按5054元/㎡(城南巷花开富贵南侧地块)、5324/㎡(原林业车队地块)、6036/㎡(原造纸厂地块)计价。
3跨户型面积部分(跨户型面积-上靠户型面积)按交房时
该地段类似商品房市场价格计价(现房安置的不予跨户型)。
3.评估产权调换计价
被征迁户可以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以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进行产权调换,其就近上靠安置房同样按评估价确定价值,根据两者的评估价进行补差。
4.安置房上靠户型
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同幢房屋多本权证权属面积合并计算)就近上靠相应户型安置房。城南巷花开富贵南侧地块,规划初步设计建筑面积约120㎡、100㎡和85㎡三种户型〔安置房方案以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方案为准,户型面积以权证登记为准(含房屋公共分摊面积)〕。原林业车队地块户型为87㎡、103(104)㎡、121㎡,原造纸厂户型为100㎡、120㎡。
第一类:单元房。可上靠至面积100㎡安置房户型。
第二类:自建房。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同一人同幢房屋多本权证合并计算)就近上靠相应户型安
置房。
5.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
安置房规划为16-18层建筑的,以第5层至第9层为基数,不补楼层差价。第10层以上(含10层)楼层,每增加三层递增20元㎡计价,顶层不加价;第4层以下(含4层)减20元/㎡。
安置房规划为9-11层建筑的,以第5层为中间层,不补楼层差价。第6层以上(含6层)楼层,每增加三层递增20元㎡计价,顶层不加价;第4层以下(含4层)减20元/㎡。
安置房楼规划为13-15层电梯房的,以第5层为中间层不补楼层差价,第6层以上(含6层)楼层,每增加三层递增20元/㎡计价,顶层不加价,第4层以下(含4层)减20元/㎡。
五、其他补偿及过渡安置
(一)零星项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及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按照《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明政文〔2015〕38号)协商补偿(具体如下表)或者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二)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
1.临时安置费:本次征收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计算。
2.支付期限: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是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至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时结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实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除不可抗力外,超过36个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实际交房(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之日,再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装修过渡费)。
(三)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计算,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二是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以8元/平方
米的标准支付二次。
(四)装修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安置房装修补偿。
(五)杂物间搬迁补助
经雪峰镇核实后,实际有使用杂物间的被征迁户给予1000元/户的搬迁补助。
(六)困难补助
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按户给予2万元的困难补助。
(七)奖励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将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对接县土地收储中心)拆除的,给予以下奖励:
(1)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2)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人可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120元/㎡。
凡以评估方式补偿的或超过签约时限的签约,均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2.本方案发布前,有下列情形的,合并享受按时征收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同幢房屋已办理多本权证(含成套单元房与不成套住房各办理权证。购买所得除外)的按一户计算。
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及处置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证内),按《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其中: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给予一定材料补贴,材料补贴标准:混合结构按200元/㎡、砖木结构按180元/㎡、土(木)结构按150元/㎡。
七、房屋搬迁程序
1.选房顺序: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一次支付:自房屋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办理旧房交接过户等手续后30日内支付完毕。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房屋征收人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日期内搬迁的,取消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县土地收储中心。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4.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建房批复手续(原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5.安置房以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安置房完工交付使用,被征收人须按规定办理差价款结算并缴清房款等相关费用,方能领取安置房。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八、协议生效时间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时间以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九、其他事项
征收范围内已在罗厝岗、龙井上小区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迁户,其征收补偿方案另行研究确定。
本方案仅适用红豆杉路(过境路)改造提升项目沿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的房屋征收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