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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0-00015 文号明政〔2020〕12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9-07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索 引 号SM04100-3300-2020-00015
文号明政〔2020〕12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9-07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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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地块(原林业车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改善城区居住环境,拟对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原林业车队)地块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政〔2017〕7号)、《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雪峰镇人民政府
  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签约期限: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1日止。
  三、征收范围与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及四至具体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附属物),该项目本次共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121.18平方米(四至范围详见拟征收红线图)。
  (二)补偿对象
  本次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产权住户,涉及原林业车队宿舍楼(共3幢,其中:房改房46户,林业总公司公建1户)。
  、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选择的安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
  1.协商方式: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标准为3857.00元/㎡。
  2.评估方式: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以评估价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协商或评估方式
  1.原则
  (1)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即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原林业车队))地块内原址回迁安置房(电梯房)作为安置房源,采用期房进行安置,就近套靠安置房相应户型,安置房方案面积为120㎡、100㎡和85㎡左右三种户型。
  (2)产权调换以户(产权人)为单位,按权证记载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含房屋公共分摊面积)作为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每户产权人有不成套住房并入成套单元房(含权证未注明为两套及成套单元房与不成套住房各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并计算,每户(产权人)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就近套靠安置房相应户型。
  (3)置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按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性质保留不变,即原土地性质为划拨性质的,所置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保留划拨性质;原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的,所置换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保留出让性质。
  2.协商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为依据,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结构30元/㎡; 木(土)结构50元/㎡。
  (2)以每户(产权人)为基数,按权证记载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就近套靠安置房相应户型,原则上套靠面积不超15㎡(含15㎡)。具体计价办法:
  一是套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1928.50元/㎡(类似地段房地产评估价的50%)计价;
  二是套靠面积15㎡以上,30㎡以下(含30㎡)部分,按3857.00元/㎡(类似地段房地产评估价)计价;
  三是因其它特殊情形确需跨户型选择安置户型,跨户型部分(套靠面积超过30㎡以上)按5785.5元/㎡(类似地段房地产评估价上浮50%)计价。      
  (3)安置房的选择办法: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4)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新建安置房楼规划为13-15层安置房(电梯房)。以第5层为中间层不补楼层差价,第6层以上(含6层)楼层,每增加三层递增20元/㎡计价,顶层不加价,第4层以下(含4层)减20元/㎡。
  3.评估方式
  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如果被征收房屋以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安置房同样按评估价确定价值,根据两者的评估价进行补差。
  4.套靠安置房安置户型面积
  (1)被征收房屋面积为29.26-61.86平方米的,套靠户型85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面积为75.45-82.52平方米的,套靠户型100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为86.73-112.84平方米的,套靠户型120平方米。
  安置房方案以自然资源局审批的方案为准,户型面积以权证登记为准(含房屋公共分摊面积)。
  六、其他补偿及过渡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及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按照《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具体如下表)或者按照征收公告时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
  1.临时安置费:本次征收原则上由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寻找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计算。
  2.支付期限: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二是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至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时结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时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除不可抗力外,超过36个月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待安置房实际交房(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之日,再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房屋装修过渡费)。
  (三)搬迁补助、装修补偿及征收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两次。
  2.装修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安置房装修补偿。
  3.杂物间搬迁补助:经县林业总公司核实后,实际有使用杂物间的被征迁户给予1000元/户的搬迁补助。
  4.征收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通知之日起,以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房屋移交给征收人拆除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以下奖励:
  (1)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2)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20元/㎡。
  凡以评估方式补偿的或超过签约时限的签约,均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四)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 的,按户给予2万元的困难补助。
  (五)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房产已经司法部门裁决析产分割、但产权证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生效司法文书明确的房产裁决析产分割所有人作为产权人,分别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合并享受按时征收奖励。
  (六)本次征收实行预征收方式,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实行“末户生效制”,待地块范围内所有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本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      
  (七)本意见仅适用明溪县林业总公司木材厂生活区(原林业车队)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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