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31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明政〔2026〕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6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来源:明溪县政府网 时间:2026-02-04 10: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文件要求,在充分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赋权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动态调整共收回行政执法事项16项,涉及住建局4项、交通运输局4项、市场监管局3项、农业农村和水利局3项、自然资源局1项、消防大队1项。(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

  二、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自2026年1月26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6年1月26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行政事项清单,在“闽执法”平台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取消、认领和非税对照挂接工作。全面应用“闽执法”平台执法办案,本地区立案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以及行刑衔接案件(除涉密、公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100%在“闽执法”平台办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直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时解决乡镇承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2.明溪县收回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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