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9-31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明财〔2024〕97号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明溪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明溪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3号)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乡镇及本部门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县乡财政应根据当地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村级集体投入等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县、乡开展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以及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坑塘沟渠、农田水利、饮用水、公共卫生等方面设施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相关公益事业项目。大中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等不属于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范围。村级组织是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和程序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雪峰农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益事业建设参照农村公益事业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支出,用于支持落实财政部和我省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
第八条 乡村产业振兴示范村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培育乡村优势特色产业,带动村集体和农民增收。
第九条 其他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其他发展农村综合改革重点工作。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定额补助分配,并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
县级财政对乡镇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乡村人口数、村数、上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同时结合上年度项目管理考核情况进行资金分配。
(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的乡村根据要求进行申报,经过审核筛选择优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试点对象,予以定额补助。
(三)产业振兴示范村
按照每年省财政厅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指标和条件,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各乡镇申报,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筛选并择优推荐示范村名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对确定支持的村安排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继续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政府通过奖补引导、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重点支持发展农村和农民生活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经村民按民主程序议事、行政村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分为普惠项目和重点项目。为减轻农民负担,奖补标准不与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挂钩,按照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财政奖补。
(一)普惠项目。按行政村筹资筹劳测算总额的45%(3000人以上)、50%(1500-3000人)、55%(1500人以下)三档给予奖补。可以将奖补资金不足10万元,且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奖补。
(二)重点项目。每个项目奖补标准上限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高于实际工程决算资金的按实奖补。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县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尽快把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督促指导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方面监督。
第二十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村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大会议事、资金筹集、制定方案、项目实施、质量把关、履行群众监督程序等;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初审、实地查看、汇总上报、组织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业务指导、审核批复、督促检查、情况反馈、绩效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初审、审核、审批的管理制度。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将符合财政奖补项目要求的,列入财政奖补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施工前、中、后相片的拍摄,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开始后乡镇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对项目施工过程拍摄存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县直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验收,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申请方案要求,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同时拍摄和保存项目完工照片。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决算。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后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工程主要内容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收集整理项目收支全部材料向乡镇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及决算报告,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民议事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表、部门出资及公示材料、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前、中、后三张照片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乡镇财政所应督促指导村委会在适当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
第三十一条 财政奖补项目实施、验收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明溪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财〔2019〕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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