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15-30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明林〔2024〕14号
-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制定了《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日
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财政事权资金,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方面的财政事权资金。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扣除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后予以发放,补偿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下达的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国有、林权属国有的,10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国有、林权属集体(含村民小组)、个私(个人、私营企业)的,85%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15%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7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三)集体(含村民小组)和个私(含个人、私营企业)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集体(含村民小组)的,15%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65%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20%为直接管护费(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个人、私营企业)的,15%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85%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由林权所有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国有单位向县林业局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后拨付至国有单位账户,国有单位再按权属分类进行分配支付。
(二)集体(含村民小组)或个人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各村按公益林面积和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依据补偿标准和权属分类进行分配,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表(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业站公章)报送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乡(镇)提供的补偿资金发放表直接拨付。
1.村集体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成员共享的,县林业局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兑现到户。
2.村集体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纳入村财或村民小组收入的,由县林业局拨付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账户。
3.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由县林业局拨付至村委会集体账户。
4.直接管护费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照《明溪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明林〔2017〕33号)执行,由林业站按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的管护费标准,月发放70%,其余3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
(三)私营企业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私营企业向县林业局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后拨付至私营企业账户,私营企业再按权属分类进行分配。
第六条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益林森林综合保险保费由县林业局直接缴纳给中标的保险机构。
第八条 各村委会在申报村集体所有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前,必须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县林业局。若存在异议的,由各乡(镇)组织调处确认后报送。
各乡(镇)要组织各村认真校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表中的人员信息等,防止出现漏报、错报、信息不全、信息错误等问题,要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通过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兑现到户的村集体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县林业局将补偿资金转入农村信用社后,农村信用社应在15日内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若因信息错误,导致记账失败或代发不成功的,应及时与林业站沟通,并将无法发放名单提交给林业站,各乡(镇)要及时组织村委会认真校对人员信息等,农村信用社再根据重新提交的人员信息和村委会证明进行发放。若村委会无法提供正确人员信息的,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将未发放的补偿资金转还县林业局。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第十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凭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面积发放,补偿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下达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国有、林权属国有的,10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补助,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属国有、林权属集体(含村民小组)、个人或私营企业的,85%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15%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二)集体(含村民小组)、个私(含个人、私营企业)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集体的,10%用于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70%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20%为直接管护费(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个人、私营企业)的,15%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85%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由林权所有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由国有单位向县林业局申报,县林业局审核后拨付国有单位账户,国有单位再按权属分类进行分配支付。
(二)集体(含村民小组)、个私(含个人、私营企业)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由各乡(镇)组织各村按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面积和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依据补助标准和权属分类进行分配,编制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业站公章)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审核后拨付至各乡(镇)账户,各乡(镇)再按权属分类进行分配支付。
直接管护费用于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照《明溪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明林〔2017〕33号)执行,由林业站按护林员管护合同签订的管护费标准,月发放70%,其余30%部分作为绩效工资根据年终管护质量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 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管护补助资金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乡(镇)在申报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前,必须组织各村将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县林业局。若存在异议的,由各乡(镇)组织调处确认后报送。
各乡(镇)要组织各村认真校对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发放表中的人员信息等,防止出现漏报、错报、信息不全、信息错误等问题,要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加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县财政,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县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 天然商品林管护与生态公益林管护相结合,采用 “乡聘、站管、村监督”模式,具体选聘及管理办法参照明溪县林业局印发的《明溪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明林〔2020〕21号)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森林管护绩效,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要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县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中央、省、市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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