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9-02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明财〔2023〕33 号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明溪县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随部门预算一同布置、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依据。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和完整。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福建省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二)预留份额。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部门职责。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县财政局预算股、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和指导全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财政业务股室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按照应编尽编、按需采购、节约资金原则,指导、审核归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
(一)组织采购。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及要求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县财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二)内控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进行意向公开。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面向中小企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明财购函〔202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求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具体工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明溪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策功能。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相关规定,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促进消费扶贫。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绿色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等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一)合同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人签章。同时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履约验收。各预算单位应当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一)台账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应从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开始,根据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包括项目名称、申报时间、项目预算编制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合同及资金支付情况等。各预算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账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档案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明溪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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