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15-3100-2021-00012
  • 备注/文号:明林〔2021〕12号
  •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0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林业局 时间:2021-04-20 15:31

机关各股室、各林业站、各林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明溪县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林业局   
2021年4月20日   
 
明溪县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是指对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森林经营采伐许可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中介服务应当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根据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建协〔2018〕8号)规定,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的机构须入选明溪县伐区调查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森林经营采伐设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森林经营采伐事项,并对做出的设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与委托人签订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中介服务合同起,在约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作业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公开承诺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应本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合理收费。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执业情况,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将森林经营采伐设计作业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和资源站,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作业设计编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被抽查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认定该伐区采伐作业设计不合格:
  对不合格的采伐作业设计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机构年内采伐作业设计不合格达三次及以上或全年作业设计成果不合格率高于30%的,视为未按照行业标准进行调查设计,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评价,服务质量差、总体评价不满意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一)出具虚假作业设计的。
  (二)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作业违法违规被查处的。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明溪县伐区调查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对其提供的作业设计不予采信。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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