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政办〔2017〕10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规范居住证管理,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集聚明溪人气,促进明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制度落实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按照要求在财政等相关要素方面予以保障。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司法、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卫计、经信(科技)、文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和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三、提升服务效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服务到位。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户籍工作水平和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服务环境,加强户籍窗口建设。要设立便民服务设施、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把细化办理居住证办事须知,减化申报材料和简化部分审批程序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四、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公安部门要加大《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
五、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三明市的,但属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可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日期,居住年限除三明市区(梅列、三元)可以连续计算外,其他县(市)须重新计算。
(二)我县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基本公共服务外,同时享受我县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我县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除享受《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便利外,同时享受我县规定的其他便利。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县公安局反馈(联系人:李绍伟,电话:2811566)。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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