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300-2010-00006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0]6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1-22
关于印发明溪县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10-01-28 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1月14日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明溪县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创业,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结合《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8〕126号)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73号)精神,特制定明溪县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激发全民创业热潮

  (一)鼓励各类群体多种形式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优惠政策,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我县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指导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促进转业退役军人、回国人员等创业。

  (二)鼓励各类群体创办中小企业。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每年扶持3家重点中小企业和5家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上述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规定,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鼓励农民多渠道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它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五)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拓展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做强做大,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企业集团,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

  (六)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县外投资主体来明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不断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1.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2.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资金数额限制,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4.放宽创业领域。鼓励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鼓励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

  (二)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灵活便利的原则,允许创业人员自主选择经营场所,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干预限制。

  1.生产类用地统一规划。对创办生产类的中小企业,需要用地的,引导企业进入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产业聚集区等,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生产场所。

  2.规模经营优先安排场所。对创办规模经营的商贸企业,要把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建设专业市场、商贸中心等,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3.灵活创业自主选择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非生产类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场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

  (三)落实税收优惠。凡自主创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自主创业。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行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等)的,符合条件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五)加强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1.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全民创业工作要求,筹集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2.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率、培训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经费补贴。 3.实施创业项目补贴。对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

  4.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各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或其它形式小额贷款,不超过8万元的部分,其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其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六)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探索适合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业务和服务方式。

  1.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国返乡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额度不超过8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

  2.加大其它形式小额贷款扶持。经贸、农办、人事、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对其它各类创业人员,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规定,并视创业者具体情况,独立审核、自主发放。

  3.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应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配套环境,在合法、有效、易变现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抵(质)押担保品的空间,推动抵(质)押担保品由不动产扩展到动产、权益等,促进解决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方式,适当降低担保基金反担保条件。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农村创业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特点,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创业能力

  (一)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对已经创办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

  (二)提高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推广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劳动保障、人事、农业、科技、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模式,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1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2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 3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英文简称YBC)。依托各级团组织,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3年期辅导。

  4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

  5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 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

  6创办中小企业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7“1+ X创业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探索“1+ 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8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结合农村致富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开展农副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动植物种养、防治、储存、保鲜、供销以及菌草栽培技术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能帮助和带领农民走向市场的农副产品经纪人和农业技术经纪人,为农民走出家门,走向市场,提高增收致富的本领。

  9闽台合作孵化创业借鉴台湾创业孵化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引进台湾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的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要发挥经济开发区、农业园区优势,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建立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创业优质服务

  (一)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的创业帮扶机制。

  (二)完善创业专家指导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三)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四)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形成工作推动机制

  (一)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组成。各乡(镇)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二)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发改、经贸、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税务、银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等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形成横向到边的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三)建立创城运作的工作机制。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形成推进创城运作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目标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促进工作的落实,形成创建合力的工作机制。

  六、健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创城如期完成

  (一)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内容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予以分解。

  (二)建立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

  (三)实行创建目标考核制度。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并列入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及就业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四)建立创建检查督促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对创建工作进度进行跟踪,按季通报全县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半年检查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年终考评创建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五)建立创建工作推广机制。对各级各部门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分析和整改,促进创建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持续深入。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

  (二)要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开展“创城行”系列主题活动,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经贸局、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事部门牵头,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 “青春与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贸局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行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等活动。

  (三)要注重总结提高。按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开展涉及政策环境、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迎接上级部门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年内召开创建工作总结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一批创业带头人、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社区、支持创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举办创业成果展,推广各级各部门先进工作经验。

  附件:明溪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明溪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厉 云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叶力生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方剑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崔 毅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 兴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永清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罗玉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书仁 县经贸局局长

  郑长龙 县人事局局长

  傅建平 县教育局局长

  胡建辉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张建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福华 县广电局局长

  周建国 县环保局局长

  黄云明 县残联理事长

  陈建华 县妇联主席

  陈国强 县财政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杨文清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运华 县工商联常务副会长

  罗 艳 团县委副书记

  林 哨 县工商局副局长

  傅秋明 县地税局局长

  庄志宏 县国税局局长

  江锦斌 县人民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兴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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