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7-1600-2017-00004
  • 备注/文号:明民〔2017〕5 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10
明溪县民政局转发《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民政局 时间:2017-01-10 16:33

明民〔20175

 

明溪县民政局转发《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级社会组织

现将《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闽民管〔2016217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明溪县民政局

                              2017110


 

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范本。

二、福建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范本,旨在为福建省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社会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目 录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1.福建省XXX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3.福建省XXX监事会制度;

4.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5.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6.福建省XXX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1. 福建省XXX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2. 福建省XXX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3. 福建省XXX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4. 福建省XXX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5. 福建省XXX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6. 福建省XXX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1. 福建省XXX民主决策制度;

2. 福建省XX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4. 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5. 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6. 福建省XXX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一)福建省XXX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5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可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1/4以上的会员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会领导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须得到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三)福建省XXX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法定代表人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会章程,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一)监事应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召开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媒体、网站)公布。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四)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1/5以上会员或1/4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五)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本会监事会、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自行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得业务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六)福建省XXX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协发”和“闽×协秘发”。“闽×协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协秘发”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闽×协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闽×协秘发”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社团档案的建立是社团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团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是社团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秘书处负责社团内部档案的立卷、归档,主要包括:

(一)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单、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社团法人(负责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内部通讯录;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二)活动档案:包括重大活动以及对外交流的计划(策划)、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二、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一)福建省XXX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四条 基金会由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

(二)××××××;

(三)××××××。

【各基金会根据《章程》和自身情况填写内容】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除外);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八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三)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补充理事职权】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补充理事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_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导单位审查(直接登记无需此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补充理事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各基金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补充理事长职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中列支。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福建省XXX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或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_名),监事会(或监事)由_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1名】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以上条款只针对设立监事长职位的基金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以上条款只针对设立监事长职位的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福建省XXX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两类。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办公室(或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监督办公室(或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七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

(六)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_审批;投资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_审批;投资损失超过1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福建省XXX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领导、财务科(或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万元以上,需经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中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条 筹集费用支出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支出的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支出超过预算总额_%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或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_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五)福建省XXX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一)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披露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披露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披露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以上内容只针对公募基金会】(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福建省XXX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行政印章、基金会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或秘书处)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十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或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办公室(或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需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范本

 

(一)福建省XXX民主决策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民主决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三)人事任免: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

(四)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其它重大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六)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八)活动组织:本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时,要认真组织实施,凡需公证的重大事项,须聘请公证人员公正。

(二)福建省XXX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单位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四)本单位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1、理事会的换届会议、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修改章程的会议等;

2、举办的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区域的学术、会议或活动;

3、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

4、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

5、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6、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五)本单位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上报,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经费来源等。

(六)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举办的5个工作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三)福建省XXX理事会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4年)[与章程相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四)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或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七)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八)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九)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福建省XXX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经费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三)本单位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

3、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开支;

6、设备添置费;

7、开展其它活动必需的经费。

(四)本单位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财务收支账目,会计、出纳必须分设。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报告。

××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六)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不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准确。

(五)福建省XXX信息公开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单位规范运作,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公开信息。

(三)信息公开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3、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公开。

4、本单位名称、章程、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公开。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重大信息。

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守和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前后的×日内进行公开。

(五)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开;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六)福建省XXX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单位证书、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的刻制

1、本单位的印章刻制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经本单位批准设置的内设机构,由单位办公室或相关内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

3、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由单位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刻制;

4、未经批准,各内设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三)证书、印章的使用

1、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发文报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2、使用单位证书、印章需填写使用申请单,然后送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证书、印章管理人保管;

3、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

4、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须由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各内设机构印章主要在单位内部使用,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四)证书、印章的管理

1、本单位证书、印章和各内设机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2、因单位变更登记、证书和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印章时,应将原证书、印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

3、证书、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印制或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

4、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证书和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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