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908-1200-2016-00046
  • 备注/文号:夏政〔2016〕14号
  • 发布机构:夏坊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3-31
关于印发《夏坊乡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夏坊乡 时间:2016-03-31 00:00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安监局《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闽安监职安〔2016〕13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明安监职安〔2016〕17号),县安监局《明溪县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明安委办〔2016〕15号)要求,并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为宗旨,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以监督检查执法为保障,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认真对照要求,查找差距,整改提升,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夯实我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乡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持有证照、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并按以下时序进度推进完成:

  (一)2016年底前,新夏松木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2017年底前,夏森木业有限公司、山鑫木业有限公司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三)2018年底前,全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并达到要求。

  三、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从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改、随机抽查及监督执法。用人单位结合企业规模,分别对照《评分表》、《检查表》进行自查自评自改、持续提升,并完成系统上报;安监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对用人单位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执法。

  四、方法步骤

  基础建设活动分为宣传教育、试点示范、全面推进、全面总结四个环节。

  (一)宣传教育贯穿活动全过程。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争取用人单位的广泛支持和积极配合,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基层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熟悉和掌握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活动方式、推进步骤和目标,确保建设活动落到实处。

  (二)试点示范建设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底)。

  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挑选1家基础条件较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试点示范建设,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着力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单位,形成以点带面辐射作用,乡安监局将适时对试点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调研督导,推进活动全面开展。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9月至2018年底)。

  1.实行千分制评估。评分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无否决项且分值900分以上的为A类;无否决项且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为B类;无否决项且7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视为C类,抽查或自评结果为A、B、C三类的用人单位视为达到基础建设要求。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属D类视为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

  ⑴未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

  ⑵未按要求完成监管系统自查自改系统上报的;

  ⑶自评或抽查结果存在否决项或分值在700分以下;

  ⑷当年度发生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事件。

  2.自查自评自改。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企业规模,参照省安监局《进一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选择《评分表》、《检查表》,逐条对照认真自查自评,落实整改消除隐患。自评分数在700分以上且无否决项的,通过省级职业卫生监管系统完成自查情况上报。

  3.持续改进提升。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后,应持续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按以下周期完成自查自改情况的系统上报:

  ⑴以下情形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持续改进提升,自查自改情况每两年上报一次:

  自评或抽查结果属于A类的;

  ‚自评或抽查结果属于B类且职业病危害等级一般或较重的。

  ⑵以下情形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持续改进提升,自查自改情况每年上报一次:

  自评或抽查结果属于B类且职业病危害等级严重的;

  ‚自评或抽查结果属于C类且职业病危害级别一般或较重的。

  ⑶自评或抽查结果属于C类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持续改进提升,自查自改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

  ⑷用人单位完成整改后,经重新自评或监管部门抽查结果发生改变的,按新自评或抽查结果确定类别,开展持续提升。

  部门监督抽查。监管部门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且应涵盖A、B、C、D四个类型,其中A、D两个类型的抽查比例均不得低于25%,D类用人单位从监管系统摸底调查端抽取。抽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录入职业卫生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存档。

  用人单位自评划分的类别与监管部门抽查结果划分的类别不一致时,以安监部门抽查结果划分的类别为准。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用人单位《评分表》与《检查表》适用错误的、抽查结果与自评类别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用人单位类别,并通知督促用人单位适用正确的检查标准,按重新确定的类别进行整改提升。

  (四)总结阶段(从2018年10月起至年底)。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基础建设活动是当前职业卫生监管的工作重点,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载体,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基础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基础建设不授牌匾,不收费用。请有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前、5月20日前,将本地区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试点示范建设名单报县安监局职业卫生股。

  (二)摸清底数,明确目标。监管部门要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数量和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通过省级职业卫生监管系统逐家建档,确保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监管系统完成自查自改系统上报。要结合摸底调查所掌握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数量、规模、危害级别、区域分布等基本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年度目标,逐级分解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实施。

  (三)强化考核,全力推进。监管部门要把基础建设活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要与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把基础建设方法、评分办法和基础建设涉及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现场会,合力推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

  (四)严格执法,强化落实。基础建设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自行整改自我提升。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尤其是对检查发现属于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四种情况、存在否决项或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下达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相关作业;至2019年上半年底仍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应按照权限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本辖区年度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基础建设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县安监局职业卫生股。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评分细则

  2.大中小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评分表

  3.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检查表

  夏坊乡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夏坊乡党政办 201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细则

  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自查自改和各级安监部门检查抽查。

  本评分细则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评分表》和《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检查表》,其中《评分表》共有10项60要素150条评分标准,适用于大中小型企业;《检查表》共有8项14要素,适用于微型企业。

  3.带★号的为否决项,凡★否决项不符合要求(包括缺项或不得分)的,该用人单位基础建设不符合要求;如:当《评分表》4.1.1、5.3.1、8.1.1、8.1.2不符合要求或缺项的时,该单位基础建设不符合要求。

  4.用人单位未涉及的评分项目,按缺项处理,在自评/检查得分的“缺项”中打“√”,如:当用人单位不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质时,5.2.1按缺项处理;用人单位不存在放射工作场所的,5.7.1、5.7.2、5.7.3、5.7.4按缺项处理;

  当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级别不是严重且劳动者人数<100时,3.1作缺项处理;

  当用人单位不存在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规定“四种变更情形”时,4.1.2、4.1.3、4.1.4、4.1.5作为缺项处理。

  当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级别为一般时,4.2.2、4.3.1、4.3.2、4.4.2、4.4.3作缺项处理;

  当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级别为较重时,4.2.1、4.3.1、4.3.2、4.4.1作缺项处理;

  当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级别为严重时,4.2.1、4.4.1作缺项处理;

  用人单位及安监部门应根据评分细则的要求,针对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并把扣分事项在存在问题中逐项列出详细描述、说明。

  本评分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存在缺项的按以下换算公式计算得分情况:

  基础建设得分(千分制)=自评(检查)得分÷(1000-缺项总分值)×10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根据基础建设自评(检查)结果将用人单位分为A、B、C、D四个类别,评分值以下的不包括本数;以上的包括本数:

  ⑴无否决项且分值900分以上的为A类;

  ⑵无否决项且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为B类;

  ⑶无否决项且7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视为C类;

  ⑷存在否决项或分值在700分以下的为D类。

  8.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规模分类。

  附件2

  大中小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评分表

  企业名称:职业病危害等级:劳动者人数放射工作场所:联系人:电话:

项目

主要内容

分项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不得分或缺项的请打“”)

满分值

得分

不得分

缺项

自评得分

检查得分

1

责任

体系

(B001)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35分)

1.1.1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5

 

   

1.1.2分管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5

 

1.1.3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5

 

1.1.4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5

 

1.1.5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5

 

1.1.6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5

 

1.1.7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5

 

2

规章

制度

(B00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5分)

2.1.1警示与告知制度

5

 

   

2.1.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

 

2.1.3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2.1.4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

 

2.1.5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

 

2.1.6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5

 

2.1.7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

 

2.1.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5

 

2.1.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5

 

2.1.10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5

 

2.1.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5

 

3

管理

机构

(B003)

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0分)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否有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正式文件,并明确职责。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10

 

   

3.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0分)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否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0

 

   

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75分)

3.3.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5

 

   

3.3.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5

 

3.3.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

5

 

3.3.4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5

 

3.3.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

 

3.3.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5

 

3.3.7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5

 

3.3.8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5

 

3.3.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5

 

3.3.10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

 

3.3.11是否按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逐人建档(纸质、电子监护档案),每缺一人扣一分,

10

     

3.3.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

 

3.3.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

 

4

前期

预防

(B004)

4

前期

预防

(B004)

4

前期

预防

(B004)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0分)

4.1.1是否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和纸质申报备案)

 

   

4.1.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

 

4.1.3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

 

4.1.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

 

4.1.5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

 

4.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20分)

4.2.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监部门备案

10

 

   

4.2.2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10

 

4.2.3. 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10

 

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20分)

4.3.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过安监部门审查通过

10

 

   

4.3.2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审查手续

10

 

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20分)

4.4.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并审核通过

20

 

   

4.4.2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10

 

4.4.3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10

 

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5分)

4.5.1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是否处于先进水平

5

 

   

4.5.2是否实现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作业

5

 

4.5.3是否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

5

 

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10分)

是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所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0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5分)

4.7.1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4.7.2用人单位是否对供应商提出提供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书面要求

5

 

4.7.3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

5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15分)

4.8.1是否提供中文说明书

5

 

   

4.8.2是否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4.8.3警示说明是否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

 

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5分)

4.9.1可能产生高危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设备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4.9.2警示标识的位置和尺寸是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5

 

4.9.3中文警示是否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

 

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20分)

4.10.1是否提供了中文说明书

5

 

   

4.10.2是否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防护与应急措施等内容

5

 

4.10.3产品包装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4.10.4贮存场所是否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5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20分)

4.11.1是否提供了中文说明书

5

 

   

4.11.2是否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4.11.3产品包装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4.11.4贮存场所是否在规定的部位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

5

 

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0分)

4.12.1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5

 

   

4.12.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义务

5

 

4.12.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义务

5

 

4.12.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为派遣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10分)

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中高危害粉尘、高毒物品或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0

 

   

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15分)

5.2.1接触高危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

5

 

   

5.2.2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

5

 

5.2.3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5

 

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10分)

5.3.1工作场所是否与生活场所分开

 

   

5.3.2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10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40分)

5.4.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

15

 

   

5.4.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是否安装了事故通风装置

15

 

5.4.3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是否安装了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10

 

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15分)

5.5.1现场急救用品是否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

5

 

   

5.5.2现场急救用品配置的位置是否便于劳动者取用

5

 

5.5.3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现场急救用品标识

5

 

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30分)

5.6.1配置的淋洗器、冲眼器等冲洗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0

 

   

5.6.2冲洗设备的服务半径是否小于15米

15

 

5.6.3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冲洗设备标识

5

 

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30分)

5.7.1放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5

 

   

5.7.2放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10

 

5.7.3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是否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10

 

5.7.4是否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

 

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10分)

5.8.1一般有毒作业场是否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5

 

   

5.8.2高毒作业场所是否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5

 

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15分)

5.9.1工作场所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5

 

   

5.9.2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5.9.3日常监测结果是否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

 

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5分)

5.10.1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20

 

   

5.10.2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5

 

5.10.3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5

 

5.10.4检测结果是向劳动者公布

5

 

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15分)

5.11.1评价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5

 

   

5.11.2是否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和闽安监职安〔2015〕24号文要求开展现状评价。

5

 

5.11.3检测、评价的结果是否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

 

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5分)

5.12.1是否公布了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5.12.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10

 

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0分)

5.13.1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是否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

 

   

5.13.2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位置和内容是否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5

 

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10分)

5.14.1劳动合同中是否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5

 

   

5.14.2劳动合同中是否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5

 

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分)

是否在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

 

   

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5分)

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内是否有检测评价结果

5

 

   

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10分)

是否有劳动者本人签字

10

 

   

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10分)

是否有职业病人或职业禁忌证劳动者本人签字

10

 

   

6

防护

设施

(B006)

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15分)

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15

 

   

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5分)

是否建立高危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清单

5

 

 

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15分)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5

 

 

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5分)

是否建立了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的台账

5

 

 

7

个人

防护

(B007)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5分)

个体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是否与采购发票相符

5

 

   

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0分)

7.2.1防护用品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5

 

   

7.2.2防护用品是否具有产品说明书

5

 

7.2.3防护用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

 

7.2.4配备标准是否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5

 

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15分)

7.3.1是否建有发放登记记录

5

 

   

7.3.2是否及时发放

5

 

7.3.3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的签字

5

 

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0分)

作业场所劳动者是否佩戴并正确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8

教育

培训

(B008)

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30分)

8.1.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证明)

15

 

 

8.1.2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证明)

15

 

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0分)

新上岗人员是否全员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0

 

   

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0分)

培训内容中是否包括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是否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等材料。

10

 

   

9

健康

监护

(B009)

9.1职业健康体检机构(15分)

是否具备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资质

15

 

   

9.2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0分)

不同岗位的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

10

 

   

9.3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10分)

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10

 

   

9.4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5分)

离岗检查人员名单是否与调离或离岗人员相符

5

 

   

9.5应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人员是否存在缺漏体检(30分)

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未按要求全部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每缺一

人扣5分

30

         

9.6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25分)

9.6.1是否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0

 

   

9.6.2对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有岗位并妥善安置

15

 

9.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5分)

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否有自愿离岗者不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的书面签字

5

 

   

9.8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分)

是否有领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劳动者或其亲属的签字

5

 

   

9.9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5分)

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并存有报销单据

5

 

   

9.10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5分)

查阅员工花名册,并结合现场抽查是否有未成年工

5

 

   

9.11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0分)

9.11.1不安排孕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5

 

   

9.11.2不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

 

9.1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10分)

9.12.1是否有发放记录

5

 

   

9.12.2是否有劳动者的领取记录(劳动者签字)

5

 

10

应急

管理

(B0101)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0分)

10.1.1是否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内容

15

 

   

10.1.2是否准备了特殊应急救援药品

5

 

10.1.3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10

 

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5分)

是否有定期维护记录

5

 

   

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分)

是否演练并有记录

5

 

   

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事故或发生事故且按规定向属地安监局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文本。

 

     

总计

(60项)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1000

自评或抽结果

分值

   

类别

   

  检查时间: 年月日检查人签字: 、

附件3微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检查表

企业名称:职业病危害等级:劳动者人数:放射工作场所:

联系人:电话:

 

项目

主要内容

检查方法

扣分标准

自评分

检查

得分

1责任体系(50分)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50分)

查阅资料。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机构。

未建立责任制度的或防治责任人的职责义务不明确的不得分;未配备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不得分;工作不落实的扣20分。

   

2规章制度(100分)

2.1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0分)

查阅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警示与告知、申报、培训、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护用品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等。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失的不得分;不全的每缺一项扣5分;未张贴的扣10分。

   

2.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50分)

查阅资料。档案应应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测、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等记录、教育培训;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动态管理资料(疑似及确诊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及妥善处置记录)。

职业卫生档案材料不全的,每缺少1项内容,扣10分;已制定相关内容,但不完善,每项内容扣5分。

   

3作业场所管理(250分)

3.1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100分)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工作状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设置报警装置。

检查发现作业期间防护设施未处于正常工作的、应设置而未设置报警装置的,不得分;防护设施及报警装置设置不规范的,扣10-20分。

   

3.2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100分)

现场检查。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在培训、公告栏以及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防治公告栏、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完全的,每缺1项扣20分;设置不规范的扣10分。未履行合同告知义务的,每人扣20分;未履行公告告知和培训告知义务的每项扣10分;告知内容不全面的,扣10分。

   

3.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50分)

查阅资料。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由具有资质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或评价。

未开展危害因素检测的,视为基础建设不符合要求。危害因数检测不全的,每漏检一个因素扣10分。

   

4前期预防(150分)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资料。查阅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现场核查是否及时申报及变更申报。

未及时申报或变更申报的视为基础建设不符合要求。

   

4.2原材料MSDS掌握与使用(50分)

现场核查。检查原辅材料中的化学品是否配备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掌握使用情况。

原辅材料中国的化学品无MSDS的、有毒有害成分不清且继续使用的。均不得分。

   

4.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100分)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15〕24号)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2015年1月1日后新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未落实“三同时”不得分。

   

5个体防护(100分)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

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查。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检查防护用品及防护用品领用记录,抽查劳动者检查所佩戴防护用品及防护用品佩戴技能。

未配备防护用品或配备防护用品不合格的不得分;发放记录缺失的扣20分。检查发现劳动者未佩戴或佩戴不正确的,每人扣10分。

   

6教育培训(100分)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查阅资料。核查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中是否包括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是否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等材料。

未组织培训或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培训课时不符合要求的扣30分;培训档案不健全扣20分;年度培训计划缺失的扣20分;未培训的每人扣20分。

   

7健康监护(200分)

7.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00分)

查阅资料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检查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由不具备资质机构体检的不得分;未参加体检的每人扣20分;体检项目与周期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0分;健康档案缺失的每人扣10分。

   

7.2体检结果告知(100分)

将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和确诊职业病患者、存在职业禁忌症的应依法妥善处置。

现场抽查3名劳动者,未告知体检结果的每人扣20分;对疑似、确诊职业病患者未及时妥善处置的不得分;对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离岗位的每人扣20分。

   

8应急与事故管理(50分)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

查阅资料。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查看有关定期维护记录。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无应急预案及设备的不得分;未开展演练的扣20分;无维护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0分;发生事故但未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的,视为基础建设不符合要求。

   

存在问提及整改要求

 

自评或抽结果

分值

   

类别

   

  检查时间: 年月日检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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