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34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明政〔2021〕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9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面向全县征集文物的公告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4-30 16:19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文物及相关照片、史料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文物征集的范围原则上指明溪县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物,明溪县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反映自然地理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的自然及人类见证物。在类别上包括动植物化石、石器、陶器、玉器、青铜器、漆木器、瓷器、金银器、碑刻、书法艺术、工艺美术、革命文物、文史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工具等,与明溪县关联度高的其他文物信息。
(一)古代史类
1.出土或传世的清代以前的各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各类文物。
2.反映明溪县不同历史时期行政区划及变迁的各类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
3.反映明溪县历史文化名人的碑、志、牌匾及资料。
(二)革命史类
反映明溪县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实物及图片资料。特别是国内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与革命烈士、重大战役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实物,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电报、照片、珍贵文件、信函、用过的物品等。
(三)民俗文化类
反映明溪县百姓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文化文物;农耕时期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具;各类文化用品(戏服、文房用品)等;反映明溪县宗教信仰的文物(宗教服饰)和史料。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单位捐赠,由县政府颁发《捐赠证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购买。收藏者或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等出售的文物,可按相关程序购买。
(三)寄展。单位或个人与县文旅局、县博物馆签订寄展书面协议后,将文物、史料等交由县博物馆进行公开展陈。
(四)复制或拓印。对以本条第(一)至(三)项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拓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征集程序
(一)统计文物基本资料,清点造册。各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明溪县文物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组进行筛选、鉴定。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由明溪县人民政府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荣誉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三)建立、完善征集档案。包括文物、照片、征集时间、方式、出土地等有关的详细信息。
(四)统一移交、入库。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明溪县人民政府造册收藏或暂存。
四、有关要求
(一)征集时间:2021年4月28日-5月28日。
(二)报送文物、资料时一并提供持有者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
(三)文物、资料拥有人应保证所提供文物、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提供文物、资料有完全处置权,若发生纠纷,县文旅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请各单位或个人认真按照文件要求,会同县文旅局、县博物馆做好所辖范围内的文物征集工作,并在5月28日前报送《明溪县文物征集登记表》(纸质版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OA报送至县文旅局),经专家鉴定评估后,将文物、资料相关照片及表格报送县文旅局。
诚望热心文化遗产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提供重要线索。
联系人及手机:张志辉18159875301,李登峰15002916975;
固定电话:0598-2813678;
邮箱:mxwtj@163.com;
地址:明溪县河滨南路522-1号。
附件:明溪县文物征集登记表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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