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5〕1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8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县受冷高压控制,天气晴到多云,空气湿度低,全县大部分地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总体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确保林区安全稳定尤为重要。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2025年第9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闽森防指〔2025〕10号)和《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 2025 年第8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明森防指〔2025〕1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2025年第4号禁火令,从11月19日8:00起至11月24日24:00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日16:30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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