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1-0200-2025-00019
  • 备注/文号:明政办规〔2025〕6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4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1-05 09: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明溪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提升地震应急快速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地震和县外发生并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我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视地震灾情和应急需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工信局局长、应急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县委办(台办)、社会工作部,县政府办、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应急局、人武部、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供销社、武警明溪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气象局、明溪金融监管支局、通讯配套办(中国电信明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明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明溪分公司、广电网络明溪分公司、中国铁塔明溪县办事处)、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明溪动车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县指挥部总指挥,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与联合值守,协助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3)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4)部署、组织灾区的紧急救援;

  (5)根据需要,组建和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6)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参与抢险救灾;

  (7)在必要时,县指挥部提出对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的紧急征用,及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或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的建议;

  (8)协调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9)视情况请求市内其他县(市、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10)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

  (11)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工信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工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工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配合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室所承担的日常工作以工信局为主,县应急局依据职责配合,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由县应急局组织协调。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汇集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6)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评估;

  (7)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8)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2.1.3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13个工作组(见附件),各工作组由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工作组组成单位。

  2.1.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牵头统筹、协调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建立前方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利用人防专用通信系统协助指挥部建立应急通信链路;配合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搜救、道路抢通、灾后消杀等;参与灾后重建规划,优化人防设施的抗震设计。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负责海外华人华侨、港澳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抓好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及县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县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灾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专家组工作;办理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和文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外援部队、国内和有关单位及志愿者的救援行动。督促乡(镇)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加强灾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负责宏观异常现象分析、核实。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速报预警、灾情快速评估、余震监测、震后趋势研判和烈度、发震构造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灾情、地震社会影响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负责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等信息,为恢复重建选址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组织调查、评估灾区工矿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指导帮助有关企业灾后增产转产,负责组织煤、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供需衔接、调度。组织、指导电力部门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统筹灾区生活物资市场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物资投送。负责对受灾的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牵头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应急局:组织协调震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分析研判灾情信息数据,报送灾害应对处置情况,会同县工信局协调专家提供相关指导支撑。会同县人武部军事科牵头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对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外援部队等救援行动,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调配抗震救灾物资,并指导发放;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救助工作。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危化品泄漏、尾矿库垮坝、矿井塌方等次生灾害,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工作;组织对受灾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向省、市应急厅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人武部: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会同县应急局牵头制定突发地震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提出救援队伍和装备运输需求,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为救援队伍协调必要的交通、后勤等保障。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做好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协调外援部队在明的救援行动;指导对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明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导灾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县公安局: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加强灾区社会面治安管控,加强紧急避险点、群众安置点、物资储发点、医疗救护点等部位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行业,指导督促重要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设施等行业、单位、场所强化安保措施;严密社会面巡逻防控,依法打击灾区犯罪行为。配合国内和有关单位、外援部队在明的救援行动。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县委政法委:指导灾区做好涉稳风险监测排查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县委办(台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台湾救援队伍、新闻媒体入境及在明救援和采访报道行动,处理有关涉台事务。协助做好台湾救援物资、捐赠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县发改局:按照动用指令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配合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和物资保障。制定或指导地方编制和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灾区医疗器械、药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帮助有关企业增产转产,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需要。安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县教育局:做好受灾学生的转移、安置、救助和抚慰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学校群体性事件。协助县委社会工作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志愿服务。负责组织调查、评估灾后学校的损毁情况,指导学校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加强学校应急疏散演练。指导学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适时启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快速启用。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做好救灾捐赠、发放工作。指导做好因地震导致的孤儿安置和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及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县司法局:指导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县财政局:加强财政经费保障,为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经费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市自然资源局专业技术力量,依托县级技术队伍,指导制订地震次生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程治理方案;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地震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配合市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明溪生态环境局:指导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制订生态恢复方案。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地震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6)县住建局:协助组织做好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指导技术队伍对灾区房屋建筑、供气设施开展应急排险、检修、应急加固和震后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对灾区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做好抢修保通。负责城市范围内的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指导灾区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指导灾区组织力量开展受灾农房、乡(镇)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查鉴定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组建专业抢险保通队伍,制定地震应急交通保障预案,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需求,根据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救援力量和装备、抗震救灾物资、医疗物资及药品供应等,做好远程投送、伤员转移后送、受灾群众转运等运输计划,组织做好道路运输工作。对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重建方案;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交通保障;协助做好群众过渡性安置环节中的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8)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组织提供堤防、水库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提供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险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支撑;负责组织对水利基础设施、防洪设施抢修维护,对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重建方案。对供水设施开展应急排险、检修、应急加固和震后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县文旅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保障工作,做好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抢修保通;对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对A级旅游景区及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等受损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重建方案。加强体育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适时启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快速启用。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0)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医疗救援、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急救队伍和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开展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负责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县国资中心:指导制订县属国有企业相关基础设施重建方案,组织协调帮助国有企业增产转产,协助保障县属国企抗震救灾物资供应。协助对受灾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协助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灾区食品安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供销社:发挥自身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优势,协助组织调配灾区物资供应,为灾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参与制定灾区商业网点等重建规划。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武警明溪中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协助做好伤员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协助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县消防救援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配合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协助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行动机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县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动员、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组织志愿者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组织志愿者参与灾后生产生活恢复,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志愿服务。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县红十字会:协调国内和有关单位来明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县卫健局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员救治、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协助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搜救被困群众,组织疏散危险区群众,排查与清理灾区现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捐赠、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捐赠并做好发放工作,协同处理其他涉外涉台港澳事务;负责组织动员红十字系统募集社会资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县气象局:负责灾区实时气象监测及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和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为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提供气象资料,协助地方政府编制恢复重建地区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9)明溪金融监管支局:防范化解灾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指导保险机构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建立理赔应急预案;负责安排落实有关金融扶持政策、项目和资金。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0)县通讯配套办:负责组织中国电信明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明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明溪分公司、广电网络明溪分公司、中国铁塔明溪县办事处,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平稳运行,公众通信电力、网络畅通。抢修维护通信基础设施,对通信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制订重建方案。为地震监测台网等提供通信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配合县工信局负责对灾区重大关键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建专业保电供电抢险队伍,制订应急供电保障预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抢修维护电力基础设施,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对供电基础设施毁损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与评估及灾后供电设施重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提供供电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明溪动车站: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远程投送,人员、伤员的转移后送,受损铁路基础设施抢修维护,损毁情况核实,制订铁路基础设施重建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设立,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要求,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成立本级地震现场指挥小组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20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震,建成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标准和响应一览

地震灾害

等  级

初判指标、分级标准

响应级别

辖区内震级

建成区震级

死亡人数

(含失踪)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7.0级以上

6.0级以上

200人以上

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

6.0—7.0级

5.0—6.0级

30—200人

重大经济

损失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5.0—6.0级

4.0—5.0级

10—30人

较大经济

损失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

4.0—5.0级

3.0—4.0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

损失

Ⅳ级响应

  3.2分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时,县级层面应急响应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参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执行。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并结合工作需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3.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对应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指挥部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对应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2.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指挥部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县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

  3.2.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程序(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初判确定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指挥部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震中所在地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请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县指挥部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震情和灾情的报告与发布

  4.1地震监测预报

  县工信局及时了解掌握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

  地震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临震预报,长期预报的预报期一般为10年内,中期预报的预报期一般为1-2年,短期预报的预报期一般为3个月内,临震预报的预报期一般为10日内。福建省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发布临震预报后,县政府办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

  4.2地震预警

  县工信局配合市地震局在全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加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终端维护管理。

  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

  4.3震情报告

  (1)震感明显地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震后15分钟之内,迅速组织灾情速报员收集震感、初步灾情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工信局利用省、市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速报信息及初步收集的震情灾情,震后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同时通报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工信局配合市地震局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4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震灾情,报告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

  (1)县指挥部办公室及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机制,通过灾情速报员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派工作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了解到的灾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初报、续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实行条块结合,县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通讯配套办、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台港澳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委办(台办)、县政府外事办(港澳办),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委办(台办)、县政府外事办(港澳办)按规定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5震情灾情发布

  县指挥部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5 应急响应措施

  县、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先期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县工信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信息,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应急局;

  (2)县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若为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况向灾区派遣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县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2开展人员搜救

  灾区乡(镇)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基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县应急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度综合性消防队伍、武警部队、民兵,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破拆工具、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现场救援队伍要加强统筹领导、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加强医疗救治工作。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建立野外医院或医疗点。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资源调度与支援,加强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确保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病员的死亡和残疾。统筹灾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同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县卫健局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监测与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需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明溪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及时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县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明溪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动物尸体、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4安置受灾群众

  县应急局、工信局协同灾区人民政府牵头群众安置工作,及时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时开放灾区及周边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安置点,鼓励受灾群众投亲靠友;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加强卫生环境治理。县发改局、应急局牵头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技术队伍对灾区受灾房屋开展应急排险、检修等工作,为震后受灾群众返家创造条件。

  5.5抢修基础设施

  县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明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明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明溪分公司、中国铁塔明溪县办事处等迅速组织行业抢险队伍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及市政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以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启动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统筹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优先保障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

  县交通运输局、明溪动车站牵头组织专业抢修队伍抢通修复因灾受损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优先疏通通往重灾区的主要交通干线。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及时对灾区采取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医疗队伍、救灾物资装备、受灾群众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

  5.6加强现场监测

  县工信局协助省、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气象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明溪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辐射环境安全监测。县住建局加强灾区房屋、市政设施的结构位移监测、裂缝排查,开展供气等设施应急排险、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展供水等设施应急排险、应急评估等工作。

  5.7防御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县应急局、工信局(商务局)、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矿山、尾矿库等隐患排查、防范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火灾等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工作。

  5.8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重点场所安全警戒,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县委政法委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县司法局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5.9开展社会动员

  县应急局、县委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等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群众安置等,规范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申报、派遣及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可临时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需求,统一招募、接收、派遣、管理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协调联动市内其他县(市、区),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支援。

  5.10加强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灾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县委办(台办)、县政府外事办(港澳办)通报受灾的港澳台胞及国外人员的相关情况。县人武部军事科、应急局牵头抢险救援组,协调做好外援救援队在明救援行动。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境外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根据需要,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来明采访服务管理。

  5.11发布信息

  县委宣传部、工信局及灾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有序、客观地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12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县委宣传部、工信局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3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工信局在市地震局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等调查。县应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明溪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地质灾害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恢复,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本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并书面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抗震救灾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下一步改进建议,上报县人民政府。

  6 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根据灾情,决定启动相关的工作组;

  (2)在受灾严重地区建立县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4)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县文旅局、交通运输局、通讯配套办、国网供电明溪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安置点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并迅速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6)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7)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志愿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灾区;

  (8)根据灾情情况,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灾物资调配、卫生防疫、现场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及对政府机关、银行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加强舆论引导及舆情监控;

  (9)要求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视灾区救援情况,有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向市人民政府或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1)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器材,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较大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Ⅲ级响应)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以下工作:

  (1)在受灾严重地区建立县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2)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核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或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向灾区派遣相关专业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6.3一般地震灾害指挥协调(Ⅳ级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令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及支援,实施以下工作:

  (1)向灾区乡(镇)人民政府了解、评估灾情,提出救灾建议;

  (2)根据受灾情况或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向灾区派遣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3)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灾情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7 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安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县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请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武警、消防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业务培训和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工作部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应急、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装备,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8.3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有效发挥作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4基础设施保障

  县通讯配套办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旅局督促指导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督促指导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确保群众及时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县工信局、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明溪动车站等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旅、工信、广播电视、应急、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地震预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工信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队伍每年开展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6安全保障

  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通信等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台账(包含现有的、可动员的),各有关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本系统人员队伍、物资储备、技术专家、应急机制等信息台账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应急、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涉震谣传、谣言事件应急、地震预警误报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工信局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并建议启动预案。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县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临震应急

  当市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及预报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临震应急工作。

  9.1.1应急响应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工信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宏观异常信息,保持与市地震局沟通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明溪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有关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进行风险排查,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县通讯配套办负责组织中国电信明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明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明溪分公司、广电网络明溪分公司、中国铁塔明溪县办事处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国网供电明溪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县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协调驻明部队、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发改局、工信局、应急局、财政局、国资中心、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公安局、文旅局、工信局等有关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9.1.2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及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若预报区未发生破坏性地震,经市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我县临震应急结束。

  9.2强有感地震应急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中国台湾地区及台湾海峡发生6.5级以上地震,波及我县,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工信局立即加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应急局;

  (3)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5)县委办(台办)做好协助在明台胞因受地震影响需与其台湾亲人联系及返台等善后处置工作。若我县居民在台发生伤亡等,做好与台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工作,指导并协调善后处置工作等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安置或撤离内地赴台游客。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县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恢复正常,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9.3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我县邻近地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工信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通报县应急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收集灾情损失情况;

  (2)县指挥部视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震感强烈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将受灾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当邻近地区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涉震谣传、谣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2)县工信局迅速对地震传言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3)县委宣传部、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控制传言来源并由主管部门公布真相,县工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宣传工作,迅速平息地震传言造成的影响。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9.5地震预警误报应急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当出现地震预警误报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县工信局要迅速了解、收集地震预警误报舆情、影响情况等,上报县人民政府;

  (2)宣传、工信等有关部门,加强舆论、舆情引导。组织做好民众咨询答疑,耐心、及时回复民众提出的问题;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地震预警发挥的积极作用,科学、客观地运用地震预警;

  (3)若由地震误报引发谣传、谣言事件,按照涉震谣传、谣言应急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4)地震误报事件平息后,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教育、工信、交通、农水、文旅、应急、通信、卫健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交通、铁路、农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工信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附件

  县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震后应急需要进行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县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一、综合协调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局、工信局、人武部军事科、公安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抢险救援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应急局、人武部军事科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县委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明溪动车站、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电力通信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通讯配套办、国网供电明溪公司牵头,县工信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指挥调度电力、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电力、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电力、通信平稳运行,公众通信电力、网络畅通;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探索推动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四、交通保障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人武部军事科、明溪动车站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通信抢修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五、医疗卫生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明溪动车站、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组派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和车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生活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传染病防控。

  六、监测评估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工信局、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明溪金融监管支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要加强场外辐射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七、生活物资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发改局、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明溪动车站、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八、群众安置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牵头,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局、县委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开展物资供应、生活保障和受灾群众救济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等善后相关事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安置点;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和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

  九、社会治安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政法委、宣传部、县司法局、人武部军事科、武警中队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新闻宣传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办(台办)、县委网信办、融媒体中心、应急局、文旅局、工信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统筹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十一、恢复重建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应急局、教育局、卫健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文旅局、国资中心、气象局、明溪金融监管支局、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县委社会工作部、红十字会、通讯配套办、明溪动车站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十二、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委办(台办)、县政府外事办(港澳办)牵头,县应急局、工信局、红十字会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处理其他涉外涉台港澳事务。

  十三、专家组

  (一)工作组组成: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应急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卫健局等组成。

  (二)主要职责:协调相关行业专家为应急救援、应急抢险、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等提供相关指导、技术支撑。

政策解读(图片):《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文字):《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

媒体解读:《明溪县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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