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9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5-26 15: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建议调整清单(第一批)的函》等文件要求,在充分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赋权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动态调整共收回行政执法事项75项,涉及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6项、住建局22项、市场监管局12项、自然资源局5项、消防大队5项、应急局2项、交通运输局2项、林业局1项。新增行政执法事项5项。(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

  二、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自2025年5月19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5月19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直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及时解决乡镇承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明溪县收回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2.《明溪县乡镇新增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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