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3-00014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对历年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1件,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4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完成修改和备案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附件: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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