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明溪县石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明政〔2022〕11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明溪县石溪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明溪县石溪水库坝址位于胡贡溪支流石溪上游约1.9km处的石溪峡谷河段上。明溪县石溪水库拦河坝为混凝土砌石重力坝,最大坝高约33m,水库正常蓄水位582.20m,总库容为104.70万m3

  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明溪县胡坊镇奋发村,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建筑工程建设占地区、永久道路交通用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明溪县石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树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务调查和补偿范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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