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土地整治项目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明政办规〔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明溪县土地整治项目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明溪县土地整治项目奖励办法(修订)

  为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机制,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8〕60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8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19号),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容

  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地(荒草地、裸土地、滩涂地等)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土地整理(即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对原有的耕地、基本农田通过工程措施,配套路沟渠等设施,完善耕作条件,提高地力等级。土地复垦是指对原有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及灾毁耕地等进行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

  二、奖惩措施

  (一)根据《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19号)要求,旧村复垦项目指标交易资金分配比例继续按《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5号)第七条执行;非旧村复垦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乡镇工作经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水田5万元/亩,旱地2.5万元/亩;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按水田1.5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进行追加补助;未完成年度任务的,相应降低补助标准,按水田4万元/亩,旱地2万元/亩进行补助。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经费按新增水田每年1200元/亩,旱地每年800元/亩进行补助,持续补助五年。

  (二)增减挂钩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省自然资源厅奖励10%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乡(镇)。因验收不合格被核减挂钩指标,则相应扣减所在乡(镇)的挂钩指标。

  (三)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号)执行。项目资金拨付按《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5号)执行。

  (四)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拨给所在乡(镇)。

  (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号)精神,指标交易总金额的2%拨付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工作经费。根据《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22〕19号)要求,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产生的收益参照闽自然资发〔2022〕1号文件精神,按指标交易总金额的2%作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经费参照上述执行。

  三、成本收取

  为强化我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提升全县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入园(指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仓储建设项目,不再另行收取补充耕地成本;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除明溪县财政投入资金占30%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外,应将补充耕地成本计入供地成本,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实际补充耕地成本。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70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标准: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实际补充耕地成本,补充耕地成本标注如下:按6-8等每亩35万元、9-10等每亩30万元、11-15等每亩20万元收取,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土地农转用报批前或项目供地时向项目业主收取,资金缴入县财政。由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承担补充耕地成本的,可由所在乡(镇)承担。

  四、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协调;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请、组织、管理、拆迁补偿安置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设计批复、变更、资金报账、技术指导、项目稽查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业务培训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收缴、拨补、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审计;农业部门参与项目设计、变更、签证、验收及后续耕种指导、督促、检查等;林业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林木砍伐进行审批、负责出具非林地证明、对自然资源部门立项的非林地土地整治项目予以支持。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与林业部门地类交叉部分,按以下界定:自然资源部门地类为林地,林业部门地类为非林地,由县林业部门出具非林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地类为非林地,根据相关非林地证明材料出具非林地证明,经县林业部门核实后上报省林业局批准,将资源档案变更为非林地后方可实施项目,并按自然资源部门地类立项,涉及非林地林木砍伐,应按福建省林业局规定实行备案制(珍贵树种、名木古树除外)后方可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后自然资源、林业分别按本部门地类统计口径进行登记。

  (二)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原《明溪县土地整治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明政办〔2021〕17号)予以废止。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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