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30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22〕12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决策部署,及时纠正同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我省条例规定相抵触、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明溪县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1992〕008号)和《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计生委<明溪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1993〕综014号)予以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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