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造林更新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明政文〔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切实规范营造林管理,减轻林业生产单位负担,确保行政行为源头合法有效,经县政府同意,《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造林更新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明政文〔2013〕29号)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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