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管理的通告

明政〔2019〕8号

   为有效防范松材线虫病入侵我县,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攻坚战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本县行政区域划定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期限5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松木及其制品调入我县。除经过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辐射松(国外松)、松单板(厚度在0.3cm以下)因生产需要准许调入外,禁止将其他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包括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调入我县。

   二、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的辐射松(国外松),调入单位应在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植物疫证书》或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相关检疫单证提交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查验,必要时,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可进行复检,有关建设单位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回收或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

   三、未按规定提交《植物疫证书》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相关检疫单证的,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松木材料的,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规定调运禁止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予以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特此通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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