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城区零星危险住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消除城区危险住房安全隐患,保障群众住房安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政〔2017〕7号)、《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城区零星危险住房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优先征收区域及对象
(一)低洼地且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
(二)经鉴定为D级且属唯一住房的危险住房;
以上征收对象,经研究后视情况予以征收。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危险住房征收采取“自愿申请、零星征收”的方式,分批次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对低洼地且为唯一住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准),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实施产权调换补偿或货币补偿;低洼地且经鉴定为D级危险住房,但非唯一住房的(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准),实施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协商方式和评估方式
协商方式: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标准为3952元/㎡。
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2.被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协商。
(二)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康安小区、畔溪花园现有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安置房源按协议签订顺序实施选房。
上述两处安置房源安置完毕后,其余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原则
(1)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就近套靠安置房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的住宅,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安置房保留原土地性质不变,即原为划拨性质的,安置房保留划拨性质;原为出让性质的,安置房保留出让性质。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2)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户型,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康安小区安置房按2070元/㎡计价,畔溪花园安置房按1976元/㎡计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上的部分,按(康安小区安置房按4141元/㎡计价,畔溪花园地块内安置房按3952元/㎡计价)购买安置房。
(3)安置房的选择办法: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以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确定选房的原则、同一时间签订协议并选择同一户型及房号的,通过协商或摇号确定选房的原则。
(4)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安置房以住宅安置楼层中间层房屋的价格定为均价。具体如下:
康安小区安置楼中间层为第3层,中间层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增20元/㎡计价;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元/㎡计价,第7层减40元/㎡。
畔溪花园安置房中间层为第3层,现有房源第6层加20元/㎡计价;第7层减40元/㎡计价。
2.协商方式和评估方式
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为依据,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砖木)结构30元/㎡, 木(土)结构50元/㎡。
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房屋产权调换依据。如果被征收房屋以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安置房同样按评估价确定价值,根据两者的评估价进行补差。
四、其他补偿及过渡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按照《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具体如下表)
序号 |
项目 |
补偿单价 |
备注 |
1 |
砖砌民用灶 |
水泥面层 200 元∕口 |
含烟道、烟囱 |
瓷砖面层 350 元∕口 |
含烟道、烟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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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层 450 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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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面层 150 元∕口 |
简易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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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化气灶(台架) |
水泥面层 250 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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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面层 300 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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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层 350 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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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洗菜池、洗衣池、蓄水池 |
水泥面层 200 元∕个 |
容积在 1 立方米以上 |
瓷砖面层 3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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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层 45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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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间整体洗脸台 |
400 元∕个 |
瓷砖、大理石面 |
5 |
浴缸 |
整体瓷器 12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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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60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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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水马桶 |
300 元∕个 |
坐式、蹲式 |
7 |
楼地面 |
水泥面油漆 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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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砖面 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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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 4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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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木、小拼木地板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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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木架空地板 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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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板 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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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室内装修(水泥漆) |
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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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墙面瓷砖、墙裙 |
木质 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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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面 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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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 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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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棚 |
塑扣板 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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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漆 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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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壁厨柜 |
水泥面层 150 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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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铝合金门 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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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面、铝合金门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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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铝合金门 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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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门、窗 |
铝合金(含阳台)1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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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围护木质窗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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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盗网 |
铝合金、不锈钢 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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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质 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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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室外 进户门 |
木质 15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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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质 4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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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铝合金 600 元∕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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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表移装 |
22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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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表移装 |
150 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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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闭路移机 |
2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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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话移机 |
150 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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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收人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计算。
2.支付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在康安小区的,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安置费,待安置房实际交房(以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时间为准)之日,再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畔溪花园安置楼和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补助、装修补偿及征收奖励政策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计算,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两次。
2.装修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安置房装修补偿。
3.征收奖励政策
低洼地房屋征收的,享受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通知之日起,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移交给征收部门拆除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以下奖励:
(1)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
(2)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一次性给予按时征收奖励2万元;
②再按被征收人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20元/㎡。
凡以评估方式补偿的或超过签约时限的签约,均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四)其它事项
1.涉及井窠、李坑垅等安置小区历史遗留问题的,且承诺今后不再享受“一户一宅”(含多层高层单元式住宅)政策的村民,按上述方案实施征收。已享受“一户一宅”(含多层高层单元式住宅)政策的村民,按照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84号相关规定征收。
2.凡是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按户给予2万元的困难补助。
3.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房产已经法院裁决析产分割、但产权证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财产所有人分别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符合享受征收奖励政策的合并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五、征收批次及名单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后,按本方案执行。
六、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