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16-00135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6]126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02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6-09-07 14:58

明政文〔2016〕126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禁毒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禁毒工作,提升全县禁毒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在我县滋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30号)、《福建省禁毒工作责任制》(闽禁毒委〔2015〕1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禁毒工作责任是县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禁毒工作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县乡(镇)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组长)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县乡(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委员(成员)、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被上级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重点整治的乡(镇),应由乡(镇)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本乡(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禁毒工作实行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县乡(镇)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应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应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应建立与本地毒情形势和禁毒任务相适应、职能配置完善、岗位设置科学的禁毒机构队伍体系;应加强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相适应的禁毒专业力量,通过招录专业人才加强禁毒队伍建设,提高禁毒实际战斗力。

第九条 县乡(镇)政府应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禁毒经费增长保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提高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应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建立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禁毒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第三章 县乡(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乡(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规划和禁毒工作措施、年度工作目标,明确奖惩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并对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

(四)明确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并对其禁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乡(镇)禁毒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村(居)委员会开展禁毒工作的指导。

(五)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禁毒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禁毒工作。

第十三条 县乡(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禁毒职责任务分工,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系统下属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三)确定责任领导,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充实工作力量;

(四)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

第十四条 县乡(镇)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析毒情形势,开展禁毒对策研究,拟定禁毒工作任务目标、禁毒工作措施和重大行动建议,提出禁毒工作具体问题和困难,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禁毒委员会研究、决策、部署禁毒工作;

(二)建立完善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办事制度;

(三)落实禁毒督导考核制度,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工作任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禁毒经费保障管理、效益评估制度,加强禁毒业务装备规划和建设,推进禁毒基础设施、科研和法制建设;

(五)协同管理、发展社会禁毒力量,组织、指导、协助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禁毒工作;

(六)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和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禁毒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第四章 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乡(镇)党委、政府应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禁毒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追究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

(三)效能告诫;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县禁毒委员会实行全县禁毒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评估各乡(镇)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将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全县通报。

第十九条 各乡(镇)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县政府、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因落实禁毒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造成工作被动的;

(二)在群众评议、安全感调查中发现毒品问题突出,被县人大、政协提案咨询的;

(三)未能建立与当地毒情相适应的禁毒专业队伍的;

(四)未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或者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或者禁毒经费明显不能满足禁毒工作需要的;

(五)禁毒工作综合考评不达标或排名靠后的。

(六)未完成重大禁毒任务部署和禁毒工作主要目标的。

第二十条 县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县政府、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有关责任人:

(一)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的;

(二)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四)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对禁毒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县禁毒委员会建立突出毒品问题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制度。对种毒、制毒、贩毒、吸毒以及制毒物品流失、娱乐服务场所涉毒等问题严重的乡(镇),视毒情严重程度分别列为重点通报地区、重点整治地区。县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通报地区、重点整治地区实行分级挂牌制度,制定挂牌评估标准,加强重点毒品问题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列为县级以上重点通报和重点整治的乡(镇),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该乡(镇)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取消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地区性以上评比的资格;

(二)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应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而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并视情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在延长重点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上报县禁毒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任制由明溪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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