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16-00035
- 备注/文号:明政办〔2016〕3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3-16
明政办〔2016〕30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规则长效机制的意见》(闽发改〔2016〕10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规则长效机制的通知》(明政办〔2016〕13号)精神,现就我县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规则长效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定期清理机制
(一)建立清理机制。今年起,我县将根据省、市的统一规定,每3年组织一次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全面清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定期清理机制。重点清理文件是否存在违法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二)开展清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制定机关或者原牵头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要确保清理范围全面,保留内容合法,并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16年3月18日前报送各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县行政监管部门对本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汇编,拟订目录,连同文件全文于2016年3月25日前逐级报本系统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意见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经审查后有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应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并逐级报送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报省发改委、法制办进行汇编形成正式目录,未列入省级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定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做好新制定和修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工作。
(一)严格文件发布主体。县政府(办)和县直行政监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各行政监管部门不再制定各类交易规则。
(二)严格文件制定程序。县直行政监管部门新制定或修改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三)严格备案审查力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备案,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统一。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后评估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汇总表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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