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明文旅〔2023〕1号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单项体育协会:

  为加强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的实际情况,现印发《体育场馆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3年1月3日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体育场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综合馆、体育中心、体育场及其附设的设施、房屋,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综合馆、体育中心、体育场是国家的财产,是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履行职能、服务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体育训练、竞赛和其它大型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为全民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条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下属体育中心及少体校、体育股是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对场馆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中心及少体校、体育股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场馆的安全,保持良好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七条 各场馆要按照体育活动、体育赛事计训练计划,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阿、闭场馆。

  第八条 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集会、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场馆经营管理

  第九条 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的赛事、训练等活动外,业余时间面向社会开放,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为社会服务。

  第十条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在完善和加强场馆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同时,建立场地招租运营、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结算上缴等流程化管理制度,使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一条 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办公室及计财股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 非公益类的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一律按规定按场馆张贴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一次性缴纳整月、整季、整半年及整年场地租用费依次按照原标准的80%、70 %、60%、50%收场地租用费。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须张贴提醒索要票据等温馨提示于醒目处,工作人员在收取场地租用费用时必须开具收据。收据由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由计财股登记领取,逐本领取、逐本登记、逐本加盖财务章及使用单位公章、逐本开具、逐本核销。所有交接人员必须做好交接记录。所有费用、票据、公章使用及缴交记录必须建立完整明细台账。

  第十四条 场馆管理收取的各种场地租用费等收入一律转交计财股以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场地租用费用收取、票据开具及上缴按照附件流程操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领导下,负责体育场馆和其它设施设备全面管理,其工作任务是为训练、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提供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服务。其职责是认真落实上级下达的指示和要求,努力为全县训练、竞赛、群体活动热诚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权力和义务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隐患。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各场馆管理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本人所在场馆的安全、消防、卫生、秩序、器材借用、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

  第二十条 场馆管理人员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下班后及时关灯、拉闸,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所分管场馆的清洁卫生;经常检查场地、器材、设备,如有设备损坏,及时维修。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是为训练、竞赛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文明服务,热情待人,言语和气,礼貌周到。

  第五章  体育场馆安全、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每个场馆工作人员都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体育场馆的配电、声控和仓库等房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常规,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不明容电量的情况下,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除场馆所固有的车辆外,未经允许,其它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入内。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特别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布置、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墙面、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涂写。

  第二十九条 场馆内卫生间每日都要清扫。逢大型活动时,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场馆内、主席台、看台席要彻底清扫、擦洗,保证无灰尘、无落叶、无污迹。夏季,卫生间等处要定期喷药、灭蝇。

  第三十条 爱护草坪,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和践踏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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