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4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mx.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上查阅。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交通运输局的信息公开由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http://www.fjmx.gov.cn/zfxxgkzl/ptlj/
(二)公开渠道
1.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fjmx.gov.cn/
2.微信公众号“明溪政务”,二维码如下,微信扫描关注。
本机关同时在明溪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明溪县档案馆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20号
联系电话:0598-2813850
明溪县图书馆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269号市民服务中心10楼
联系电话:0598-2813253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方法
1.登入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fjmx.gov.cn/)首页,点击“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20号,电话:0598-2813850)、公共图书馆(地址:明溪县河滨北路269号10楼,电话:0598-2813253)等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明溪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明溪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2813466
传真号码:0598-2813466
电子邮箱:mxjtj@163.com
通讯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邮政编码:3652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明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明溪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具体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明溪政府门户网上的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