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事项名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内地居民)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办理依据: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
受理机构:明溪县婚姻登记中心
审批机构:明溪县婚姻登记中心
申请条件: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4.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5.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人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事由仅限于涉台湾地区或涉部分国家(民政部动态调整公布)公证事项需要;7.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8.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9.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材料:1、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验,1份;复印件收,1份)(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现役军人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验,1份;复印件收,1份)(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验,1份;复印件收,1份)(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原件验,1份;复印件收,1份)(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验,1份;复印件收,1份)(身份证复印件从共享系统获取或者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
发放证照情况:无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或窗口领取
填表示例: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或窗口领取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0598—286255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13:30-17:00;周六上午9:00—11:30 ,周六15:00—17:00(全年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189号(一层)婚姻登记综合窗口
乘车路线:3路、5路、9路、10路公交车乘至城中站或者信用联社站,步行至时代广场左后侧200米(归化公园前)。
状态查询:
网址: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
电话:0598—28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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