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日期:2023-04-26 16:36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
|
|
|
《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旧城改造区中居住用地、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率低于前款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