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日期:2023-04-17 14:55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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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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