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