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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