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规定及《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的裁量标准,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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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规定及《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的裁量标准,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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