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的有哪些用途?
日期:2019-06-17 09:45
来源:明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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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持有《暂住证》可同时享有公安、计生、房管、劳动、教育、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服务。即在我市务工、经商、创业的流动人口在本市办有《暂住证》,并持证半年以上,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以下待遇及服务:
1、劳动就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2、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免收杂费、农村免收杂费和书本费;
3、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4、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5、劳动就业、租房信息、联系家政咨询服务;
6、申请调处纠纷、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7、免费给予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服务;
8、本市组织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
9、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10、对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立案、审理、执行,并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11、流动人口子女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的服务;
12、对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临时困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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