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备案如何办理?
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一)我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已备案的需变更有关信息的粮食收购企业。
二、受理机构
(一)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收购地未设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三、备案办理
(一)备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开始前向受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变更
粮食收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变更情况: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仓库、仓容等仓储设施发生变化的;
3、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四、备案(变更)材料
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见附件1)。
五、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六、办理流程
1.粮食收购企业向受理机构申报《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2.受理机构对备案(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填写无误,即时办结,备案(变更)生效。
3.受理机构出具并送达《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生效通知书》(见附件2)。
七、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方式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信函、传真、网络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
九、备案期限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实行“一次性备案”制,如企业有信息变更需重新备案,否则无需重新备案。
十、数量限制
无。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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