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中有两种情形需要事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一种是采购方式审批。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报告财政部门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一种是进口产品审批。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因此,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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