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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0-00005 文号明政文〔2020〕2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3-31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0-00005
文号明政文〔2020〕26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20-03-31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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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7日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经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作为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办理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经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进行。其中,评审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二章 项目评审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预算;

  (二)财政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县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决(结)算;

  (三)其他经县政府批准需要评审的项目。

  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不重复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审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确定的评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县财政局委托评审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评审中介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意见,经县财政局复核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评审中介机构向县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五)县财政局根据评审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批复。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项目,向评审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并批复评审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加强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制定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机制;

  (七)按期向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对外委托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结)算进行初步审查,对建设工程送审造价的合理性负责;

  (二)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时限要求:

  县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报审规定的项目进行收件、组织并安排评审。

  (一)预算评审阶段:10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含,下同);1000-3000 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3000-5000 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5000 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

  (二)决(结)算评审阶段:30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3000 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工程会商、补充资料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内。

第三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编制预算时有意拆分工程项目,人为缩小工程规模和预算金额,从而规避预算评审及招标程序;

  (二)擅自改变经审定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建设内容和标准;

  (三)未按经审定的财政投资项目决(结)算办理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超过评审时限要求且没有充分理由的,县财政局相应扣减委托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委托评审费用。

  评审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局不得支付委托评审费用,终止其承担我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范围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项目预、决(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明政文〔2012〕130号、明政办〔2017〕1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送审材料清单目录

         2.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送审材料清单目录

         3.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送审报告(格式)

         4.送审项目相关单位名录表

 

政策解读:http://www.fjmx.gov.cn/zwgk/zcjd/bxzcjd/202004/t20200414_15221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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