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夏阳乡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1-05 09:17 来源:明溪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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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及明溪县人民政府《明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夏阳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夏阳乡村建站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夏阳乡辖区内工作的公职(含聘用)人员;

  (二)本人及配偶在夏阳集镇本点的无房人员。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抽签相结合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租管理制度。夏阳乡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等制定公共租赁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及选房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证明;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夏阳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者,登记为公共租赁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提出,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般2年调整公布一次,未作调整的,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夏阳乡人民政府根据房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安排配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房的租金由乡财政负责收缴,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等,不足部分由乡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只能用于承租人居住,不得将房屋转借、转租、从事经营活动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互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统一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

  (二)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及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申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夏阳乡人民政府有权强制收回。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夏阳集镇本点其他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退休人员或调离人员;

  (八)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夏阳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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