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7-03-06 17:51 来源:明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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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背景及过程

  (一)修改背景

  因《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2014年3月25日颁布,《明溪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2日公布实施,先于《省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因此,有必要对我县《办法》与《省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其次,《办法》中因部分责任单位合并、职能转变等原因,需重新修订。

  (二)修改过程

  经我局、国土局、雪峰镇、城关乡、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多次讨论,对《办法》的修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经产城融合组讨论,提出责任追究部分是否超出规范性文件权限,因此根据讨论的意见,对《办法》再次修改,形成现在的文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增加了法律依据,删减、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根据单位名称变更相应修改相关名称,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办法》已施行5年,因此建议经修订后,正式施行,删除《办法》中“试行”字眼。

  (二)增加了法律依据。《办法》是2012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制定的,当时省政府还未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本次增加《省实施办法》做为依据。

  (三)对《办法》中与《省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删除。修改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组织听证被征收人需达到的比例,第十八条公告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摇号参与对象;删除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一户一宅建设用地,经审批的,征收其旧房屋时不再享受以房换房补偿安置模式,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模式。”等与《省实施办法》不一致内容。

  (四)对《办法》中与县政府公布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进行调整。《明溪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委办〔2014〕80号)规定,县委维稳办具体负责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因此《办法》第十二条第4点“综治办”修改为:“维稳办”。

  (五)对《办法》中因单位职能调整、合并而产生职责变化的修改。一是县房产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能合并至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合并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将涉及合并单位名称、职责内容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相应修改。

  (六)第四章责任追究部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复赘述,因此修改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为“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原文链接:http://www.fjmx.gov.cn/zfxxgkzl/zfxxgkml/ml_cxjs/zshzzy/201703/t20170306_6487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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