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规定救助对象条件必须符合:持有明溪县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残疾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残疾人康复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接受精神疾病门诊或住院治疗和康复;且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项目救助。符合以上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可申请精神病门诊服药救助每人每年最高500元;或申请精神病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2000元,属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神病患者按个人自付实际金额全额救助(自付部分不足2000元的),或按最高标准予以救助(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的)。
据悉,2016年以来,明溪县残联积极实施精神残疾人精神病服药救助政策,每人每年最高救助500元,至目前已救助精神残疾人350余人,救助资金达12万余元。此次在修改完善原精神病服药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精神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该项目将为全县近400名精神病患者提供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精神病患者的家庭经济和治疗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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