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明城监当罚决〔2022〕3008号)

日期:2022-09-30 11:23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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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餐馆               
  地址: 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号                                     
  你(单位)于 2022 年9月20日22时34分在 明溪县雪峰镇明珠路**号店占道经营,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2年9月27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前将款交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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