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明城监当罚决〔2022〕2004号)

日期:2022-12-07 11:16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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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朱**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号2-102
  当人身份证号码:350421********5017
  你于 2022 年 11月18日下午,在明溪县东部新城壹号学府项目施工中,驾驶重型自卸车闽G67791未做到净车出场,夹带遗撒泥土,污染学园路面。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2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要求你于2022年12月6日前将款交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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