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民罚决〔2022〕4号)
明溪县肉牛产业协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和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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