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2年11月15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明溪县昌荣新材料制造厂(有限合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 |
明溪县昌荣新材料制造厂(有限合伙) |
明卫职罚〔2022〕1号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未根据明溪县总医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编号为[2021]明总院职健检字第15号)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刘回边、王兴成、吴长雪、邓盛富、闫清风、廖华远,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2022年11月15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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