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罚告送告〔2022〕53号)

日期:2022-11-18 15:49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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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明溪县舜易商务服务部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明溪县舜易商务服务部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明溪县舜易商务服务部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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