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罚告送告〔2022〕55号)

日期:2022-11-18 15:43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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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建新鑫鸿饮品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见附件)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上述企业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福建新鑫鸿饮品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新鑫鸿饮品有限公司等71户企业名单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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