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2〕5号)

日期:2022-09-20 17:12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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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侨明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廖侨明 身份证件号码:350************012

  住所(住址):明溪县城关五里桥12号

  当事人无证经营限制性假农药案一案,经明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3日,明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内有一袋已开封的杀鼠剂,疑似限制性经营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勘验,该杀鼠剂外袋标称:“溴鼠灵毒饵”,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溴鼠灵,有效成分含量:0.005%,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1904,生产商为上海高伦现代农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未见生产日期。袋内装有60包标称为“海珍威双猫神”鼠药,每包50g,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1904,生产商为上海高伦现代农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成分:溴鼠灵0.005%,大米、面粉及吸引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资经营负责人不在场,其父配合。经查询,该鼠药主要成分溴鼠灵属于限制性农药,当事人未取得限制性农药经营资质,农药登记证号过了有效期,执法人员经请示机关领导同意后,向当事人下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存〔2022〕2号)。同日,经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8月5日,执法人员对明溪县侨明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廖侨明进行调查询问,通知当事人负责人提供该农药登记证、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并制作《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无证经营限制性假农药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存〔2022〕2号)1份和登记保存的鼠药。

  3.廖侨明《讯问笔录》1份。

  4.廖侨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廖侨明本人提供)。

  5.明溪县侨明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照片、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廖侨明本人提供)。

  6.网络查询该鼠药证号结果截图,证明相关农药的网上登记信息。

  7.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证经营限制性假农药这一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二款“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2022年8月3日我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存〔2022〕2号)。2022年8月11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明农物处〔2022〕2号)。

  2022年8月26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2022年9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2〕5号),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属于违法程度轻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第二款“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闽农综〔2020〕14号)序号65、66条“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限制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销售的该批次溴鼠灵60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肆拾(5040元)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明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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