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2〕2号)

日期:2022-06-27 15:45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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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421786911059T

住所(住址):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正传

身份证件号码:35*************010

当事人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6月8日下午17时许,省、市、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待宰车间内,编号为4号的待宰栏里存放7头没有佩戴耳标的生猪。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屠宰场的待宰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1张。据该公司生猪收购人员郑新化交代,该批生猪是2022年6月5日从明溪县丛森生态农场收购的。随后,执法人员查阅并提取了2022年6月5日该批次生猪的《明溪县牲畜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表》及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调取并查看了2022年6月5日该批生猪进场的监控视频,并截图保存。当事人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之规定。2022年6月10日,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正传执行董事郑新化(负责生猪收购)进行了询问调查,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职工驻场官方兽医肖勇峰就其2022年6月5日在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驻场开展动物检疫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22年6月5日当事人从明溪县丛森生态农场收购30头生猪,其中有7头没有佩戴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当事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徐正传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徐正传《询问笔录》1份。

6.郑新化《询问笔录》1份。

7.肖勇峰《询问笔录》1份。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

10.监控视频截图打印件1份。

1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件1份。

12.《明溪县牲畜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表》打印件1份。

2022年6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22),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8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类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多次,应给予从重处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明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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